昨日,在广东省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陈初文向媒体曝光了4起重大渎职侵权案件的详细资料,其中一起刑讯逼供案件和一起徇私舞弊案件都是首次公开。
会上通报,2005年以来,广东省各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线索2187件,立案678件736人,从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情况看,领导干部渎职侵权犯罪呈上升趋势,立案查办的736人中,县处级干部65人,厅局级干部5人。
根据高检院的部署,今年的办案重点是集中查办危害司法公正、破坏土地资源和环境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案件一
时间:
2002年11月9日
案犯:
黄伟光,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原系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属下化州市机动车辆技术管理服务中心(事业)干部;
李翰宇,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原系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机动中队政治指导员。
刑讯逼供打死人 作假证称其头撞茶几自杀
2002年11月9日,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北岸派出所发生了一起涉嫌诈骗罪的嫌疑人在审讯中死亡的案件,事情发生后,经过有关部门的多次调查核实,调查结论一致,即死者王维清是在审讯过程中,头撞茶几自杀身亡。
由于有关人员不断控告,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牵头对案件重新审查。经过两个多月的缜密侦查、艰难取证,成功侦破了这起发生在多年前的民警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并集体作假证徇私枉法的案件。该案涉及民警近40人,主要责任人黄伟光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他责任人也依法受到刑事、党纪、政纪处理。
经查明:2002年11月2日,被害人黄维清与同案人黄×虾(另案处理)因涉嫌诈骗被事主发现,事主在群众的协助下将二人抓获,移送派出所。同月4日,黄维清、黄×虾被刑事拘留,后一直羁押于北岸派出所羁留室。当日,被告人黄伟光、李翰宇被委派到北岸派出所协助办理此案。
同月9日晚上6时许,黄伟光、李翰宇与几名亲友在化州市新世纪酒店吃饭、喝酒后,回北岸派出所二楼民警办公室接班审讯黄维清。其间,为逼取黄维清的口供,黄伟光持警棍殴打王维清的背部。当晚8时许,李翰宇擅自离开该所。随后,黄伟光又用警棍击打、脚踩黄维清脚上的铁镣和踢打黄维清的头、胸、背和腿等部位以及将黄的头部撞向墙等手段,将黄打致倒地昏迷,黄被送化州市人民医院抢救,于同月14日死亡。
事情发生后,化州市公安局有关人员为了掩盖事实真相集体串供作假,统一口径说黄维清是头撞茶几自杀。
被告人黄伟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翰宇身为司法工作人员,见他人的犯罪行为未加以制止,未尽职守,又擅离岗位,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两被告人的上诉。
案件二
时间:
2000年11月
案犯:
傅作庆,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原系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几十万拍卖款把原清远中院院长拉下马
2000年9月29日,原告苏某依据广东省高院判决书,向韶关中院申请执行被告深圳市某建设公司所欠投资款等共计人民币1761万余元。韶关中院受理该案后,扣划了深圳市该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2万元,查封了该公司位于深圳市八卦岭工业区的厂房,并于2000年10月25日委托深圳市某拍卖行公司对该厂房进行拍卖,以抵偿欠款。
广东某拍卖行公司总经理姚某(另案处理)获悉此信息后,为赚取巨额拍卖佣金,通过原告苏某的诉讼代表人梁某找到时任韶关中院副院长、分管执行工作的傅作庆疏通关系,请求傅作庆改委托由其公司拍卖,并承诺与其分享拍卖所得佣金。傅作庆指示该案执行人员撤销原拍卖委托,于2000年11月2日改委托由该公司进行拍卖。
深圳市某建设公司得知厂房将被拍卖,派人前往韶关中院请求停止拍卖,希望调解结案,并承诺一次性履行全部债务。执行庭庭长王某、书记员姜某(另案处理)制作了执行笔录,同意暂停拍卖,前提是深圳市某建设公司于2000年11月10日汇款1000万元到执行庭账户。当天上午,深圳市该公司按要求汇款,同时将电汇凭证回单传真至韶关中院。执行庭在收到电汇凭证后,庭长王某、副庭长邓某先后两次报告傅作庆,提出停止拍卖的建议,但傅作庆仍要求继续拍卖,致使深圳市该公司被迫于同年11月12日以2800万元的价款竞买回该厂房,姚某的拍卖行公司因此获取了人民币280万元的佣金。此次拍卖给深圳市该公司造成人民币266万余元的重大损失。
为掩盖被执行人在拍卖前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邓某与姜某伪造了指令广东某拍卖行公司将部分拍卖款划入韶关中院指定账户的委托书和执行终结裁定书,由傅作庆签发装入审判内卷存档。
还查清傅作庆受贿共计人民币93万余元、港币2.2万元、美元2000元,挪用公款人民币3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6年12月12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傅作庆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1年,受贿罪有期徒刑10年,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总执行有期徒刑11年。
案件三
时间:
2003年9月至2004年底
案犯:
李朝锋,男,1966年7月5日出生,原系阳春市林业局河口林业站站长。
林业站站长纵容滥砍被判刑
2003年9月至2004年底,木贩子梁×绘、曾×勇、黄×清、黄×兵等人在阳春市岗美镇多个林区内滥伐林木被举报,在岗美林业站工作人员进行查处时,时任站长的李朝锋没有将案件移交,在收了罚款后放纵木贩子继续砍伐。致使林区被滥伐林木蓄积596.6347立方米,被滥伐幼树2446株。此外,李朝锋还有侵吞公款82600元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
2006年9月24日,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决定执行李朝锋徒刑6年6个月。
案件四
时间:
2005年8月7日
案犯:
23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兴宁矿难 1厅座6处座“栽了”
2005年8月7日,兴宁市大兴煤矿违反兴宁市政府停产整顿的禁令,擅自复产,导致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00多万元。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在两个月内立案侦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23人,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6人。除两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作相对不起诉外,其余21人已经由法院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作出有罪判决。
其中包括原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胡建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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