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而共同居住在南湖文体西村某号202室的李家和张家,由于历史原因两家人同居一套房,共用厨房、卫生间,但他们生活得并不和谐。昨日下午,两家人第三次闹上法庭。
为房子动手后,两家老是打官司
捂着太阳穴一脸痛苦,昨天,51岁的李女士出现在法庭上:“这是3年前落下的后遗症啊。
上世纪80年代,由于住房紧张,单位将南湖文体西村某幢202室房屋,分给了李家和张家。除了卧室一家一间,客厅等处为两家共同居住使用。俗话说,舌头与牙齿还打架呢。同居一房的张、李两家,也免不了矛盾。“这几年,我们两家每年都要打官司,我也烦死了。”李女士称,她也很想解决两家矛盾,曾提议一家出钱,另一家搬出的意见,但都没能谈成。
2003年,李女士因对房屋进行电力增容,未经张先生同意,两家发生矛盾。争执中,张先生将李女士打伤。经诊断为胸部外伤,右手有刀划伤。受伤后李女士将张先生诉至建邺区法院,张先生被判赔偿医疗费。拿到医疗费,不想再与张先生照面的李女士,干脆在秦淮区小荷花巷租房,将属于自己的那间房上锁搬了家。三年前的一拳赔过了
打人的赔了钱,被打的获了赔偿,离开居住地。原本可以就此了结的案件,却并未就此结束。2003年10月,李女士租住小荷花巷房屋,心里却无比牵挂那已经上锁的文体西村那间房:“那间房子虽小,但是我的产权,我不能不管不问。”
2004年3月8日,李女士回文体西村家中打扫卫生。看到李女士又回来,张先生很不爽。打扫中,李女士因需要用水,开了水龙头。张先生认为,李女士没有缴水费,不能用水。双方见面又是一场争吵,争吵中,张先生一拳击中李女士左眼眶。李女士愤而报警,在水西门派出所,双方调解未果。2004年8月3日,李女士二度将张先生诉至建邺区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医疗费。
2005年1月4日,建邺区法院作出张先生赔偿李女士医疗费的判决。张先生认为,他也被李女士抓伤,双方都有伤。张先生于同年5月27日上诉,经南京市中院调解,张先生同意赔偿李女士各项医疗费用7000余元。
那一拳又惹起了“神经痛”官司
钱赔了,事还没完。2006年4月,李女士第三次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这一次,李女士的理由是:“上次那一拳打得太重了,我的三叉神经都痛得很,在家病休了一年,到现在都要吃药。”
李女士认为,前两次的判决,张先生对她三叉神经病痛的后续治疗费用未赔付。李女士要求张先生对2004年8月3日后的医疗费等赔偿费用一次性赔付。
“为那一拳,她要告我几次啊?她头痛,我也头痛着呢。”接到法院的第三张传票,张先生很是恼怒。他表示,李女士就同一件事再次诉讼,属一事二诉,不合法。“那一拳是3年前打的,3年后,她三叉神经痛与我有什么关系?”张先生说,据他所知,早在1997年,李女士就有脑外伤病史。从2003年,李女士就开始治疗眼疾和三叉神经痛,李女士的三叉神经痛不可能是他一拳击打所致。
医学鉴定:拳击与神经痛没关系
“你3月份打的我,我8月份就神经痛了。你不相信,那就去做鉴定。”2006年6月29日,李女士提出鉴定申请。2007年1月23日,南医鉴2006书审字第87号书证审查意见书认为,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认定2004年8月3日之后李女士的神经痛是张先生那一拳击伤所致。
对这样的鉴定结果,李女士表示不能接受,申请鉴定人亲自出庭接受质询。在随后的庭审质证中,鉴定人仍然表示,李女士的三叉神经痛与张先生的那一拳无关。
法院:同居一室,大家都要忍让
建邺区法院昨日认为,李、张两家因历史原因共同使用一套房屋,给对方的日常生活造成许多不便,双方均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忍让,发生纠纷应选择合法途径解决。张先生在争执中动手打伤李女士,已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作了赔偿。至于李女士随后出现的三叉神经痛的治疗,经鉴定与张先生击打的那一拳无关。
通讯员建民记者冒群
俗语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而共同居住在南湖文体西村某号202室的李家和张家,由于历史原因两家人同居一套房,共用厨房、卫生间,但他们生活得并不和谐。昨日下午,两家人第三次闹上法庭。
为房子动手后,两家老是打官司
捂着太阳穴一脸痛苦,昨天,51岁的李女士出现在法庭上:“这是3年前落下的后遗症啊。为了这套房子,我们吵了这么些年,我心都寒了。”
上世纪80年代,由于住房紧张,单位将南湖文体西村某幢202室房屋,分给了李家和张家。除了卧室一家一间,客厅等处为两家共同居住使用。俗话说,舌头与牙齿还打架呢。同居一房的张、李两家,也免不了矛盾。“这几年,我们两家每年都要打官司,我也烦死了。”李女士称,她也很想解决两家矛盾,曾提议一家出钱,另一家搬出的意见,但都没能谈成。
2003年,李女士因对房屋进行电力增容,未经张先生同意,两家发生矛盾。争执中,张先生将李女士打伤。经诊断为胸部外伤,右手有刀划伤。受伤后李女士将张先生诉至建邺区法院,张先生被判赔偿医疗费。拿到医疗费,不想再与张先生照面的李女士,干脆在秦淮区小荷花巷租房,将属于自己的那间房上锁搬了家。三年前的一拳赔过了
打人的赔了钱,被打的获了赔偿,离开居住地。原本可以就此了结的案件,却并未就此结束。2003年10月,李女士租住小荷花巷房屋,心里却无比牵挂那已经上锁的文体西村那间房:“那间房子虽小,但是我的产权,我不能不管不问。”
2004年3月8日,李女士回文体西村家中打扫卫生。看到李女士又回来,张先生很不爽。打扫中,李女士因需要用水,开了水龙头。张先生认为,李女士没有缴水费,不能用水。双方见面又是一场争吵,争吵中,张先生一拳击中李女士左眼眶。李女士愤而报警,在水西门派出所,双方调解未果。2004年8月3日,李女士二度将张先生诉至建邺区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医疗费。
2005年1月4日,建邺区法院作出张先生赔偿李女士医疗费的判决。张先生认为,他也被李女士抓伤,双方都有伤。张先生于同年5月27日上诉,经南京市中院调解,张先生同意赔偿李女士各项医疗费用7000余元。
那一拳又惹起了“神经痛”官司
钱赔了,事还没完。2006年4月,李女士第三次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这一次,李女士的理由是:“上次那一拳打得太重了,我的三叉神经都痛得很,在家病休了一年,到现在都要吃药。”
李女士认为,前两次的判决,张先生对她三叉神经病痛的后续治疗费用未赔付。李女士要求张先生对2004年8月3日后的医疗费等赔偿费用一次性赔付。
“为那一拳,她要告我几次啊?她头痛,我也头痛着呢。”接到法院的第三张传票,张先生很是恼怒。他表示,李女士就同一件事再次诉讼,属一事二诉,不合法。“那一拳是3年前打的,3年后,她三叉神经痛与我有什么关系?”张先生说,据他所知,早在1997年,李女士就有脑外伤病史。从2003年,李女士就开始治疗眼疾和三叉神经痛,李女士的三叉神经痛不可能是他一拳击打所致。
医学鉴定:拳击与神经痛没关系
“你3月份打的我,我8月份就神经痛了。你不相信,那就去做鉴定。”2006年6月29日,李女士提出鉴定申请。2007年1月23日,南医鉴2006书审字第87号书证审查意见书认为,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认定2004年8月3日之后李女士的神经痛是张先生那一拳击伤所致。
对这样的鉴定结果,李女士表示不能接受,申请鉴定人亲自出庭接受质询。在随后的庭审质证中,鉴定人仍然表示,李女士的三叉神经痛与张先生的那一拳无关。
法院:同居一室,大家都要忍让
建邺区法院昨日认为,李、张两家因历史原因共同使用一套房屋,给对方的日常生活造成许多不便,双方均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忍让,发生纠纷应选择合法途径解决。张先生在争执中动手打伤李女士,已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作了赔偿。至于李女士随后出现的三叉神经痛的治疗,经鉴定与张先生击打的那一拳无关。
通讯员建民记者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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