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有妇之夫的高级工程师边某与比他年轻20岁的四川打工妹同居7年。在婚外情关系最终破裂后,两人为争夺同居期间的财产而对簿公堂。珠海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边某买房时尚未离婚,二奶对该房不享有权益。
边某获得硕士学位后参加工作,又多次在自己专业领域获奖,担任了广州某公司研究所所长,还开办了自己的公司。
2003年10月29日,林萍在广州生下儿子小鹏,小鹏户口随母入籍于四川。2004年6月,林萍要求在四川省购买房产居住,边某不同意,并以其名义在珠海购买一套房子给林萍母子居住,房价50多万元,面积149平方米。小鹏出生后一直由林萍照看,林萍于2005年3月装修这套房子后搬入居住至今。为与林萍结婚,边某在2005年3月16日与其发妻在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2006年7月,边某提出要求与林萍协议结婚,并起草了多份协议书稿。因林萍不满边某对财产的约定内容而不同意结婚,2006年8月22日又与发妻办理复婚登记。
2006年7月21日,边某向香洲法院提出要求抚养权的诉讼。香洲法院判决林萍抚养儿子,边某享有探视权。边某以个人名义在珠海购买给林萍母子居住的房子按一般共有财产分割处理:归边某所有,由边某补偿一半折价款人民币29万多元给林萍。
一审判决后,边某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审理,珠海中院基本上维持了一审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判决,改变抚养费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对于双方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归属则作出重大改判:法庭认为边某在购买房产时尚未与发妻离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林萍没有切实证据证明自己出资,因此对该房产不享有权益。
作者: 郁石 通讯员黄莎莎 实习生左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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