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东莞讯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有新规定。昨天,东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或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等情况,也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据介绍,新规定比2004年起执行的规定,增加了三种情况。原规定中仅以下九种情况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工作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而新规定则增加了以下三种情况: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温龚锋)
(Robby/编制)
try showAd(3,0,1); catch(e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