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记者田雨崔静)“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这是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出的规定。
条例还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条例规定,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如果出现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条例明确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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