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宜春讯王枫、邬文名、记者张凌报道:孕妇在医院分娩,3天后发现刚刚出生的婴儿股骨骨折,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小孩鉴定为9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20%。7日,宜丰县法院主持调解,小孩获赔2.5万元。
2005年4月7日,孕妇彭某来到宜丰县某医院进行分娩。当日上午8时30分许,经医院实施剖腹产手续,彭某顺利产出一男婴小刘。但出生不久的小刘经常哭闹不止,细心的家人在第三天才发现小刘的左大腿肿胀,经医院拍片检查,诊断为“左股骨中段斜行骨折”,并给小刘上夹板局部固定处理。10天后,小刘转入省儿童医院诊治,诊断为骨折愈合(畸形)。
同年9月9日,小刘的损伤经宜春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分娩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去年9月4日,小刘的损伤经法医学鉴定为九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20%。小刘的法定代理人认为,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小刘伤残,医院对小刘的损害应予赔偿,遂要求医院赔偿小刘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0万余元。医院在小刘的家人起诉前出了9800元外未再出钱,小刘的家人很是不满。
医院称,小刘损伤属四级医疗事故属实,但对骨折引起的原因持保留意见,认为可能是家人护理不当造成。医院同意按四级医疗事故依法承担所有责任,但小刘的伤残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相矛盾,不构成伤残,不存在赔偿残疾赔偿金。
因在赔偿金额上双方分歧较大,小刘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经过法院两次开庭审理,组织双方调解,最后,这起医疗事故以医院一次性支付2.5万元给小刘家人的方式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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