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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争夺财产不成竟去对方单位诋毁

  离婚不成,反被对方骚扰,威胁。近日,南京一市民来函请求本报法律援助,现将她来函刊登如下:

  记者同志:

  您好我和我老公现在已经分居1年,我住父母家,由于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以现在这样的理由,法院判不了离婚,所以我一直没有起诉,可我老公最近跑到我父亲的单位里,找我父亲和公司的一个领导(也是我们的介绍人)谈,他说他想离婚却只想给我部分财产的1/6,又说我们家里有他30多万元钱,把我家人气的不得了,其实我们家没拿过他一分钱,相反的他以前一直吃住在我们家,连结婚都没给过我和我家人一分钱,说实话,他这个人脑子有点问题,一直打我父亲的手机,一接电话就问,你们家还有多少钱,我父亲气的就挂断了电话,他再打就不接,接着他就发短信骂我们全家没一个好东西,说为了金钱昧着良心,他还在公司里和认识的人到处说我们家贪污他30多万块钱,说我们就是商量好了为了他的钱,严重影响了我父亲的工作和声誉。

我父亲也是公司的领导阶层,他到处这样乱说,别人又不知道情况,给我们全家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他为了让我妥协他的条件,总是这样闹得不得安宁。我想请问,我们该怎样对付这样的无赖行为能否起诉?谢谢。

  江苏南京正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严震答复:

  读者同志:

  你好,对于你的处境,我非常同情。在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方为“挽回婚姻”、报复、多争财产等目的而采取登门对方或对方其他亲属单方以吵闹、威胁、捏造事实等违背公共道德的方式。上述行为如果完全建立在真实的事实或陈述背景之下且采取比较理性的表达方式,确实法律对其还无法规制。但上述行为一旦因捏造事实、非理性表达方式(如多次吵闹导致相关单位无法正常工作、披露他人隐私)等则会造成对他人合法权利的损害,就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本案中,正如你说的,你老公捏造事实且公开侮辱你和你的家人,造成你和你父亲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名誉损失,则可以在三个层次上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一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受损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二)规定的在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下,可以报案并由公安部门对其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三是根据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当然,这是一个递进的过程,特别是刑事构成更是有严格的条件要求。根据你所述案情的描述,你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黄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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