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为多分妹妹转移财产 姐姐不愿归还被告上法庭
法院判其构成侵占罪须退回违法所得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离婚前,妹妹为了多分财产,将近40万元财产转移到姐姐和姐夫名下。后来,她又反悔不想离了。
财产转给姐姐说明只是“保管”
小华和小丽本是同胞姐妹。2005年5月,小丽要与钟某离婚,就找到姐姐小华和姐夫胡某商定:为了能让小丽多得财产,先将小丽的财产转移。
5月20日至5月24日期间,小丽将24.5万元转入小华的账户、15万元转入胡某的账户、36.5万元转入哥哥的账户,请他们代为保管。但没几天,小丽又打消了离婚念头。很自然地,她要求姐姐一家归还款项。小华和胡某共退还了25万元,但始终拒不退还剩下的14.5万元。
姐姐拒退15万被妹妹告上法庭
小华这样做的真实目的不得而知。最后,他们被小丽夫妇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小华和胡某认为,他们与小丽本来就有生意上的合作关系,当时考虑到小丽离婚事件导致双方之间的合作经营关系不可能继续下去,为了保障自己的经营利益,于是他们提出暂缓返还或处理的要求。因此这14.5万元的纠纷,仅属民事纠纷。他们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在庭审中,“小华和胡某为小丽代保管款”的事实,双方都承认,由于小华和胡某拒绝返还代管款14.5万元,时间长达一年多,可以推定二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其行为构成侵占罪。至于合伙经营关系的说法,由于被告没有确凿的证据,且双方是否存在合伙经营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所以与本案没有关联。
荔湾区法院日前审理认为,小华和胡某均已构成侵占罪。由于情节轻微,法院分别判处小华和胡某免予刑事处罚,但是二人要共同退出违法所得14.5万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