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8日电(记者何春中)公安部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启用统一的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并制定了标识制作和设置规范,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的设置工作。
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分为门楣竖式标牌、门楣横式标牌、门楣横式标识、门口灯箱标识四种,均以警蓝色和白色相间。其中,门楣竖式标牌标注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的名称,设置于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建筑物门口右侧;门楣横式标识标注中英文“交通警察”字样和警徽,喷涂在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建筑物入口处的上方居中位置;指路标牌标注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的位置方向、距离及电话,设置于车行道右侧的人行道、路肩或中央分隔带上;门口灯箱标识标注“交警大(中)队”或“车辆管理所”的字样,设置于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要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订方案、分步实施、落实经费、加强检查,以门楣竖式标牌、指路标牌为重点,力争80%的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年内完成设置任务;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要在年内率先完成规范标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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