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有“处分建议权”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条例赋予了行政复议机构对行 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权”。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
条例同时要求,“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与此同时,条例也对行政复议机构本身作出限制性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新规提醒:维权切莫超时效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普通群众不知道自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是否已经超过了维权“时效”。对此,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式。
现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据此,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新规解决民不敢告官问题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然而,“民告官”会不会越告处理得越重、越对“民”不利?这是广大群众所担心的,一些人也由此产生“不敢告”的思想负担。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解除申请人“不敢告”的思想负担,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杜绝官官相护民告官更顺畅
对于行政复议案件,人民群众最为担忧的一点恐怕就是复议机关和“被告”机关“官官相护”。对此,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新规要点
重大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群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须“有错快改”
明确了“民告官”的责任主体避免推诿敷衍
杜绝“官官相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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