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对于行政复议案件,人民群众最为担忧的一点恐怕就是复议机关和“被告”机关“官官相护”。对此,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由于有的地方和部门相互推诿、敷衍塞责,70%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起诉前未经过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民告官”的责任主体,将有力改变这一现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提醒: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条例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有期限,维权切莫超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除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等传统方式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对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决定撤销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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