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益好的单位为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免税线”如何计税?
本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单位效益好,愿意为职工缴存更多的住房公积金,比如缴存超过基数3倍、超过比例12%,按照新规定,超过部分必须纳税。
记者从昨天最新公布的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发出的《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7〕63号)看到,广州市完全是按照广东省财税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就此,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方面负责人昨天亦表示,有人确实会有不解,因为,按照广州市原规定,缴存封顶线等同“免税线”,即使缴存的公积金达到“封顶线”(基数5倍、比例20%),都不用考虑交税问题。但是,7月1日后执行的新规定将“免税线”(基数的3倍、比例12%)调到了“封顶线”以下,因此,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缴存超过“免税线”的,都必须纳税。
该负责人介绍,国家和广东省财税部门政策已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效益好,愿意为职工按照封顶标准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话,缴存的超过免税部分的公积金,必须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中,由个人来纳税。因此,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在新规定下,这些单位的职工将要为单位给予的这种高福利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链接财政局:不会再作“答复”
据悉,昨日同城有媒体称:“昨日有相关部门人士表示,超出部分可能不是简单征收个税,需要财税部门作出明确解释。市财政局表示,今日将就此给予答复”。记者昨天连线广州市财政局。该局有关人士明确表示,该局并无此表示,也不会给予什么答复。
广州公积金新规带出两疑问:归集额度缩减会否减少贷款额?个人能否“填补”单位不足部分?
本报讯记者赵燕华报道:昨日,广州市2007年度公积金缴存规定出台后,有关人士预料,随之而来职工公积金缴存数可能因此有所下降,全市公积金归集额度将可能缩减几十亿。有市民担心,如此一来,会不会减少公积金贷款额度?此外,也有市民提出,如果单位缴存部分不足12%,职工能否自己来“搭救”以补足避税的上限?
资料显示,去年广州市全年(含番禺、花都两区和从化、增城等县级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约158亿元,创历年来最高,同比增长超20%以上。其中,个人贷款发放额约51亿元,同比增长约超20%;因购建租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人数约34万人,提取总额约81亿元。也就是说,纯用于住房的使用额约达132亿元,该使用率约达84%。
据有关人士测算,最高缴纳比例的下调,广州公积金的归集额度将有可能因此缩水20-30亿元,但预料不会对整个公积金运作构成太大影响。
目前一种普遍的现象是,对于免税缴存比例,个人都是用足政策,但不少企业单位每月缴存比例并没有达到上限。新规出台后,有市民盘算着,既然单位只愿意出5%,剩下的7%我自己来“搭救”,这种方法是否可行?某单位的财务总监李小姐告诉记者,这只是职工个人一厢情愿,单位不可能为其办理。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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