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记者日前从国家版权局获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9日在我国正式生效。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作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通过这两个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于2002年3月6日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于2002年5月20日生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由序言和25条正文组成,其目的是为了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由序言和33条正文组成,目的是为了在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好地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截至2006年10月1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国家已达60个,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国家已达5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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