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记者日前从国家版权局获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6月9日在我国正式生效。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作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
6月9日,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就这两大条约在我国正式生效一事,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记者:我国加入“互联网条约”有什么意义?
阎晓宏:首先,加入“互联网条约”有利于加强互联网版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加大打击盗版的力度,对于推动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和完善网络环境下的法律制度有积极意义。其次,加入“互联网条约”将使我国在制订和调整国际版权规则方面获得更多话语权,以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推动有关国际规则向有利于我国及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方向发展。再次,加入“互联网条约”也体现了中国政府履行国际义务、信守国际承诺的负责任态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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