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捐赠可获部分免税
本报记者徐莹波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强调,对文化建设公益性捐赠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将加强管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据了解,与文化部门有关的公益性捐赠范围包括: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我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获捐赠寥寥
记者在调查了解中发现,目前社会各界向我市各类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寥寥无几。
市慈善事业会副会长刘光世介绍,虽然目前向该组织捐款的社会各界人士不少,但尚无单位或个人通过该组织向全国及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公益性捐赠。通过该组织进行的捐赠一般是针对救助贫困家庭、疾病患者或失学儿童。因为在很多市民眼中,这一类问题似乎更突出,更为社会所关注。
作为桂林历史文化名城重要组成部分的桂林石刻(以摩崖石刻为主),是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具有非常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石刻文物不可避免地遭受着包括来自自然环境和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因此,保护桂林石刻就成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桂海碑林博物馆副馆长曾燕娟告诉记者,博物馆建立至今接受过两次较大的捐赠。一次是在2003年8月,中国五矿集团为支持博物馆的扩建工程捐助了100万元;另一次是广西盛世基业房地产公司为博物馆扩建捐款50万元。除此之外,该博物馆尚未接受其他任何捐赠。
曾燕娟说,“国外和国内一些大城市的博物馆经常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但我市博物馆得到的捐赠相对较少,这一方面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系,另一方面也与广大市民的观念有关。在现阶段,人们更重视救济贫困和助学,而对精神层面的文化事业重视不够。”她说,我市是一个历史文化名城,有许多珍贵的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实际就是保护我们整个的社会环境。“通过借鉴历史、研究历史,可以在历史的长河中寻求高尚的精神享受。因此,希望广大市民及相关单位重视文物保护,为我市的文物保护工作尽一份力。”
市文化局文物科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有多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桂林靖江王府与靖江王陵、八路军桂林办事处旧址、桂林甑皮岩新石器时期洞穴遗址、李宗仁故居官邸等,但这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得到的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并不多。我市在文物保护方面也确实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该局正在进行的一些重大的文物保护项目都需要巨额投资,除了政府资金外,也需要来自社会各界的捐助。
捐赠需通过相关中介组织才能免税
市国税局所得税科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国家出台的就文化建设公益性捐赠给予税收优惠的规定,可以鼓励广大企业和个人向文化事业进行公益性捐赠。今后,凡是对国家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可以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
该负责人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只有经过相关中介性组织,如国家或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免税。凡是企业或个人直接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捐赠的,不能免税。企业或个人进行了公益性捐赠,如要进行税前扣除申报的,须提供如下材料: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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