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一农民身患“红斑狼疮”,却因医院诊断证明为“红斑狼疮?”,多了个问号,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日前,两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保险公司应支付理赔款1.6万元。
2002年8月份,本市一农民王玲与一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保额为2万元,保费为每年720元,王玲经保险公司严格体检通过承保,并按规定交纳了保费。
于是,王玲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两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双方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该受保险合同约定的拘束。王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纳保费的义务。而投保两年后,身患“红斑狼疮”疾病,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看,保险公司对王玲身患“红斑狼疮”疾病,应当予以理赔。而因为医院诊断证明“红斑狼疮”为问号,使得保险公司对此持有异议。在庭审后,王玲出具了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相关的化验单据的证据,保险公司对诊断证明及相关化验单据书面材料明确表示认可。基于此,可以确认王玲身患“红斑狼疮”疾病,具备理赔条件。由于“红斑狼疮”属于保险条款中的“一类重大疾病”,所以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金额80%承担赔付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玲保险理赔款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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