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陈海 |
制度性栅栏,它纵容了就业歧视
刘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的大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但社会年龄结构远未达到老龄化程度,因而劳动力市场供需严重失衡。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对弱势的求职者可以随意提出几近苛刻的条件,许多人仅仅因为户籍、性别、年龄、身高、容貌等与工作能力和工作要求无关的条件,不能获得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受到差别对待。
而政府的某些规定本身也有就业歧视之嫌。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我国已参加的重要国际公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的国际公约》等也都要求禁止歧视。比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的规定不仅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不受歧视,而且直接对各国立法提出了“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视”的要求。可见,禁止就业歧视,保护公民受到平等对待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所在,这种义务和责任是其他主体无法替代履行的。
反对就业歧视的第一步就是要消除现行法律中的歧视,拆除歧视的制度性栅栏。制度性栅栏往往是政府构筑的,它纵容了就业歧视。拆除制度性栅栏,说白了,就是政府应当清理、去除所有就业歧视的规定,并在以后立法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作出任何就业歧视的规定。政府这一端做好了,就只剩下用人单位招工中的歧视了,只要政府釜底抽薪,就业歧视就易于消除了。
第二,政府应当自做表率。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包括国家机关和私人的平等。其实,何止是平等,国家机关在许多事情上都应当比私人做的更好。因为政府的活动往往有种示范效应,所谓上行下效,政府招录公务员时,公平对待每个申请者,录用条件的设计切合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各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这样做了,表率的作用就会渐渐显现出来了。
第三,政府应当构建反对就业歧视的环境,拓展更多的就业门路,发掘更多的就业机会,旗帜鲜明地反对就业歧视。可对无就业歧视的单位予以表扬乃至物质奖励,并反复宣传各种正反两方面的事例,积极监督,采取各种措施消弭歧视。这一切不是搞运动,而是力图创建一种常态的环境。只要政府动真格地想办法、认真做了,就业歧视现象就不会那么大张旗鼓,个别就业歧视也就比较好纠正了。
就业歧视事关公民权益,会影响社会稳定。创建一种有利于更多的人参与就业竞争的环境,是实现社会机会均等的大事,有赖于政府的不懈努力。可喜的是,近几年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社会公平的问题,国家通过种种措施消除歧视,比如2005年3月25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又比如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这些新举措都使得某些就业歧视得到了遏制。当然,根本性的解决,打造一种消弭歧视的环境,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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