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6月12日讯
因一房两卖,朱女士将海口市秀英城市住宅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秀城公司)告到法院。历经3年,经龙华区人民法院和海口中级人民法院先后6次审理后,近日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1992年1月3日,秀城公司与会海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书,会海公司采用利益分配方式开发顺发新村房地产。
1999年4月,朱女士出资52万余元购买了顺发新村两套房屋,后得知该房屋为一房两卖,遂于2004年5月将秀城公司起诉到龙华区法院。2006年龙华区法院一审判令秀城公司偿还朱女士52万元房款。
秀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中院以原审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龙华区人民法院重审。龙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后驳回原告朱女士的讼诉请求。朱女士不服又上诉。海口中院将此案再次发回重审。
龙华区人民法院再次判决为:一、驳回朱女士对被告秀城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限第三人会海公司偿还朱女士人民币52万元。宣判后,朱女士不服判决,再次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5月31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云川)
(来源:海南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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