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宁6月12日电(记者姜辰蓉)记者从青海省卫生厅了解到,日前,青海省出台《公立医院院长行政问责办法(试行)》,规定医院主要行政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出现七类情形和七种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将实施行政问责。
这一办法中规定的七类情形是: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质弱化,效能低下,履行公益职责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卫生整体工作部署的;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单位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反工作管理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不严格依法管理或治院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损害卫生行业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和卫生单位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领导干部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七种情况是: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单位职工个人、党组织和其他组织上报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务督查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工作考核结果反映有明显问题的;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及相关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卫生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责任追究成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通报批评;责令在一定范围作出书面检查;停职反省;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其他处理;建议给予党内或行政处分;劝其引咎辞职;建议免职或撤职等九个方面的处理。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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