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12日电(记者曹鹏程)最高人民法院5日对日本“雅马哈发动机”公司(以下简称“雅马哈”)状告浙江省企业侵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要求三家企业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在杂志上致歉,并支付总计为830余万元的赔偿金。
“雅马哈”今天在此间证实了这一结果。据该案日方律师介绍:2002年10月,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中国摩托车制造公司浙江省台州市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田公司”)为首的台州嘉吉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嘉吉销售公司”)、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华田销售公司”)及销售商告上江苏省民事法庭。案件起因是2000年,浙江华田公司负责人在日本设立了名为“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的公司,之后浙江华田公司又与该公司签订了非法的商标使用协议书,据此将“日本YAMAHA株式会社”等文字用于其在中国生产的摩托车。“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现已在日本注销,而生产带有“YAMAHA”商标摩托车的企业行为则造成了侵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雅马哈”胜诉,刚刚结束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雅马哈”负责人表示:此次判决是一次划时代的判决,公司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崇高的敬意。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都有不同,2001年中国入世之后,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方面一直在不懈的努力,相信这种努力会继续下去,让更多的企业得以更好地维护权益。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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