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房地资源局指挥(监测)中心、行政业务办理中心、房地资源展览厅揭牌。该中心自去年起开始筹建,是一个集事务受理、协助办理、信息采集和行政终端为一体、“既受又理”的综合服务平台,通过依法梳理审批事项、固化审批标准、再造审批流程,定位于建立规范、透明、高效、便民的房地资源阳光审批体系。
2006年,房地局在上海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土地清查”和“房屋调查”工作。通过“两查”,基本摸清了全市土地和房屋的总量、结构、分布等情况,完善了以“地、楼、房”地理信息为核心的基础数据库。
几乎同一天,记者得到一份6月11日才在网上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文在去年171号文基础上,就“外商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补充规定。
《通知》由商务部、外管局联合发出,共分七部分,而其中第二条“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尤其引起争议。“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按照去年的171号文要求的要求,外资必须先在国内注册成立公司,才能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行为,但新通知的这一条,字面理解的话,又要先获得投资项目或土地使用权,才能申请设立公司。眼下之意是,外资投资房地产已经进入一个两难的困境。
无论是对于外资开发商进入的双重限制,还是上海本地对于房地产审批体系的优化,甚至近日来房地局对于汤臣一品的专项检查,背后显示的都是:尽管今年以来尚没有出现如前两年那样大规模的宏观调控政策,但是各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外资热钱的警惕以及对于国内房地产市场的整顿确是在长久进行和一直延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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