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艳
去年12月7日,骑着电动车上路的叶女士被交警拦截,并遭遇扣车。交警当场开具了一份处理通知书。3个多星期后,交警撤销了这份处理决定,以其他理由同样实施了扣车的处罚措施。就这两份处罚通知书,叶女士两次状告交警。
交警更改处罚依据
2006年12月7日下午6时半,叶女士开着一辆“凯骑”电动车出门,行至番禺区大北路时,番禺交警大队的郭警官将她拦下。
郭警官要求她出示身份证、购车发票和驾驶证等,叶女士说自己因临时出门并未携带证件,但是带了电动车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保修卡等。叶女士诉称,郭警官告知她电动车不准上路,并当场开具了一份《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其中“车辆类型”一项记载为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认定为“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行政强制措施类型一栏记载为“收缴非法装置”,接着该交警扣留了叶女士的电动车。次日,叶女士向番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交警此举为违法行政。2006年12月31日,交警大队向叶女士送达了一份决定书,表示因为执法民警书写笔误决定撤销前述行政强制措施。同时,重新开具一份《处理通知书》,认定叶女士的车辆类型为“电动车”,违法行为为“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以及“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并决定对其采取扣留机动车的强制措施。1月8日,就这份新的处罚决定,叶女士再次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判令交警部门撤销扣车决定。
法院驳回退车要求
番禺法院分别于1月8日和3月13日开庭审理上述两案。庭上,番禺交警大队表示,2006年12月28日,交警将涉案车辆送至华南理工大学机动车辆技术设备厂进行测试。经测试,该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存在超速、超重等现象,不能认定为电动车,应当认定为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处罚规定予以处罚。交警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合法。叶女士认为,交警的鉴定是事后举证,且没有通知她检测事宜。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交警的第一份处罚对于车辆性质认识不清,应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法院支持了去年12月31日交警部门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认为交警认定涉案车辆为机动车的事实清楚。驳回了叶女士要求退还被扣车辆的诉讼请求。
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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