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故意产生POPs”减排有“法”可依
记者:我们知道,以二恶英为代表的非故意产生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因其危害大、排放源多、减排和控制难度大,是《斯德哥尔摩公约》首批控制的12种POPs的重点对象。
余刚:《斯德哥尔摩公约》要求各缔约方制定和实施以应用、推广最佳可行技术与最佳环境实践导则为核心的行动计划,努力实现二恶英类POPs的减排和控制。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2002年启动这一导则的编制工作,最终于今年5月在《斯德哥尔摩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获得通过,成为指导全球开展二恶英类POPs减排和控制的重要工具。
优先控制废物焚烧、造纸、钢铁等行业
记者:我国非故意产生二恶英类POPs涉及行业众多,应用导则的状况如何?
余刚:根据估算,我国非故意产生二恶英类POPs的排放规模和排放量均居世界前列,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二恶英清单估算标准工具包》中的各类二恶英POPs排放源在我国都存在,对它们的减排和控制是我国履行POPs公约任务的重中之重。
我国应优先控制废物焚烧、造纸、钢铁、再生有色金属、殡葬、化工等行业。在这些行业中,只有极少数企业的生产工艺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并且采用了部分有利于二恶英排放削减和控制的技术。大部分企业的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缺少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排放控制标准,根本没有针对二恶英减排的污染控制设施。
所以,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方针,对现有排放源和可能新增的排放源分而治之,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推广应用技术导则,全过程削减和控制二恶英类POPs的排放。
建立持续减排二恶英类POPs的长效机制
记者:如何推进最佳技术与实践的应用?
余刚:针对目前已存在的非故意产生POPs排放源,首先要结合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的节能重点工程、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程以及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对污染重、技术落后且有POPs排放的工艺和产品实施强制性淘汰制度;在重点排放行业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以最佳技术应用为主要手段的二恶英类POPs的减排和控制示范;在企业示范的基础上研究技术导则对我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提出排放源的清洁生产标准以及清洁生产审核指南,颁布我国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导则。
针对可能有非故意产生POPs排放的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补充完善标准、导则、技术政策等配套的技术支持文件,对相应建设项目实行更加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应用导则,防止这些项目排放二恶英类POPs。
国家应对不同地区和行业的排放提出不同的控制和削减目标,制定不同的控制和削减时间表。
在分阶段、分区域和分行业开展大量实践的基础上,要通过制定鼓励非故意产生POPs减排的激励政策,建立减排效果评估方法和清单更新系统,形成持续减排二恶英类POPs的长效机制,最终实现《斯德哥尔摩公约》所规定的持续减排目标,保护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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