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乱纪”含量颇大,理当包括“地方文件违法”,甚至“地方文件乱法”的“细节表现”。将后者单列出来,作为一个个实际的靶子,虽然并不是首创,但也着实令人振奋。其核心的价值在于,这是对政府权力的依法规范——政府的权力运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政府必须依法行政。2006年9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权力。地方政府规范权力运作已经形成近来政府工作大势。
避免地方政府“文件违法”,是依法行政、规范政府权力的一个重要内容。不必讳言,“违法文件”已然泛滥。
正是在这一视角下,江苏坚决清理和纠正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这一行动,显出了不可违抗的潮流性力量。
探究地方政府何以“文件违法”,在此先忽略“不懂法”的因素,而着重强调一些地方政府受利益的驱动,故意出台违法文件的现象。
不难看出,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阻碍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非不懂法,而是知不可行而行的故意违法行为。这种赤裸裸的宠爱,很多时候直接伤害到群众的感情,企业排污毁灭庄稼的事件一再发生,却一再难以“处理”,根本上是一些地方政府在行使政府权力上出了思想问题。对这些现象,群众的批评很不留情面。今天以之为“靶”,完全是顺应民意之举,相信更会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
所以,今天应当着重强调“红头文件违法即无效”的行政理念,坚持下去,决不动摇。
值得思索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的一个观点:地方“红头文件”违法,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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