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开展清理工作,调整取消七类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再在原单位受理和办理;将流动人口婚育证、农民建房证、身份证等证照办理,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于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要求在全省建立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网络。
规范
调整取消7类审批
9月底前完成清理
从现在起,各地要对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一律调整,能下放的一律下放——清理工作要在今年9月底以前完成。
根据规定,应予以调整或取消的共有7类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各地方、各部门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对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必须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其他部门和环节相应取消;对下级行政机关可以实施的,必须按照方便当事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凡由下级行政机关作实质性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只是作程序性批准的审批项目,一律下放到下级行政机关;凡规定为备案审查的,一律不得搞成变相的行政审批,备案必须当场办结。
公开
行政审批事项七公开 审批费用在银行窗口缴纳
凡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起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再在原单位受理和办理,各部门也不得擅自将审批事项从政务服务中心撤离。
为了提供方便、透明的政务服务,《意见》首次明确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做到“七公开”,即实行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投诉渠道的公开。
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承诺时限应在政务服务大厅显著位置公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必须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直接在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缴纳。对所有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便民
社区设服务代办员 免费为群众代办服务
高效、便民是政务服务的一个重要特点。《意见》明确,对不需要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技术检验检测,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且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部门应授权窗口当场办结,实行即来即办,即收即办。对不能当场办结的项目,要尽可能地简化程序,压缩时限。
在延长服务链方面,对于流动人口婚育证、外出人员务工证、农民建房证、零星树木砍伐证、结婚证、老年证、身份证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证照办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为了避免群众办事中遇到的多次奔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相关证照的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同时,村民委员会、社区要设置便民服务代办员,为群众提供免费代办服务。
监督
监察机构进驻政务中心 严惩中梗阻下搁浅
《意见》还规定,国有资源(资产)“招拍挂”、政府新闻发布、政策咨询、重大决策听证会、房产登记、跨辖区的户籍迁移、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等群众最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事项,有条件的要尽可能地在政务服务中心进行。
此外,在保障方面,要设立政务服务专项事业费,用于解决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了克服行政权力越位、错位、移位、缺位现象,严肃惩治“顶门杠”、“中梗阻”、“下搁浅”等问题,将派监察机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加强对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和收费应进不进、两头受理、吃拿卡要、搞弄虚作假以及擅自设定行政审批项目、擅自增加行政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擅自将项目和人员撤出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采取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当地政府应对该部门班子实行问责谈话,仍不改正的,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做出组织处理并给予纪律处分。
本报记者 李影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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