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群众举报100%受理,对署名举报的100%在规定期限内查处、答复,对署名举报查实的100%奖励。昨日,省人民检察院给举报人吃下“定心丸”。全省检察机关将从6月11日至15日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
据了解,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19818件,对举报有功人员发放奖金30多万元,全省共有34名涉嫌职务犯罪的嫌疑人迫于举报压力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案例
房产局局长受贿被判11年
生于1957的王孝辉曾是南京市雨花台区房产管理局局长。20012006年,王孝辉利用担任南京宇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及雨花台区房产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涉嫌收受金坛建安公司卜某贿赂人民币59万元,美元1万元,欧元1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一审认定王孝辉受贿人民币59万元,美元1万元,欧元1万元,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正副厂长联袂私设小金库
案发前的李志清身兼数职,既是南京金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又身兼南京起重电机总厂厂长。原南京起重电机总厂副厂长则是一位女性,她叫巫织。二人联袂贪污受贿令人咋舌。
李志清在担任南京起重电机总厂厂长后,就与巫织将该厂出售边角料所得的部分资金私设“小金库”,从2002年初至2005年1月,先后8次共同侵吞资金共计人民币285万余元。李志清、巫织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2次侵吞宜兴市电工厂支付给南京起重电机总厂的利息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多次收受贿赂。
自从私设“小金库”后,李志清、巫织每年采用发放“半年奖”和“年终奖”的形式,以南京起重电机总厂的名义,在该厂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及技术骨干范围内集体私分“小金库”。2002年6月至2004年12月,累计集体私分“小金库”资金共计人民币123万余元,其中李志清分得人民币17万元,巫织分得人民币13万元。
2006年1月24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志清、巫织犯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向南京市中院提起公诉。最终,李志清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巫织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8万元。
检察院抗诉 副总经理从1年被改判7年
孙雷,徐州矿务集团公司旗山煤矿多种经营公司原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2005年11月13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孙雷犯受贿罪,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双方系合伙关系为主要理由,否定起诉书指控孙雷多次向公司下属企业锚固剂厂承包人李某索取贿赂计人民币8万元的犯罪事实,仅认定孙雷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1.9万余元,以受贿罪判处孙雷有期徒刑一年。
2006年1月6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由,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孙雷与李某不是法律上的合伙关系,且孙雷已抽回其所谓的“出资”,不存在参与分配其所谓的“合伙”利润;孙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收受李某8万元人民币,应当认定为受贿行为;孙雷对收受贿赂的主观心理状态即主观故意在侦查阶段曾有明确供述,李某证实其送钱目的与之相印证。孙雷的行为完全具备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受贿罪,依法支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2006年4月17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法庭审理,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二审判决撤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改判孙雷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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