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申请强制执行有结果:海宁发电机组停产
法制网北京6月13日讯 记者郄建荣 国家环保总局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日前有了结果:“海宁市龙洲印染责任有限公司余热发电项目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已经停止了生产,各项仪表上的数据已归零。
2004年8月,海宁市龙洲印染责任有限公司为印染生产配套建设的余热发电项目20吨/小时锅炉和1500千瓦背压发电机组、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建成并于年底投入使用。
2006年12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向海宁市龙洲印染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07年3月28日国家环保总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海宁市龙洲印染公司并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其余热发电项目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并未停止生产。
这位负责人说,今年4月21日,国家环保总局向这家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责令海宁市龙洲印染责任有限公司余热发电项目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停止生产。
6月5日下午,海宁市人民法院对海宁市龙洲印染责任有限公司余热发电项目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进行了强制执行;同一天,海宁市人民法院下发行政裁定书,裁定书认为,国家环保总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海宁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海宁市龙洲印染责任有限公司余热发电项目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停止生产”。
强制执行后,海宁市龙洲印染责任有限公司向海宁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承诺书,承诺“在余热项目合法许可前,不再进行该发电机组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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