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西部商报》报道今后,凡是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肇事车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受害人再也不会流血又流泪了。昨日,记者获悉,由财政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正式下发,在对全国各地收集到的意见综合整理修改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并非所有药费均能垫付
征求意见稿中,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抢救费用做出了限定:“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也就是说,并非交通事故中的伤者所有住院费用均能得到救助基金的垫付,而是那些紧急的、必需的抢救费用,才在垫付之列。
救助基金来源六大途径
征求意见稿确定,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按照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是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营业税返还资金;三是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全部罚款;四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五是救助基金孳息;六是其他资金,比如机动车号牌拍卖所得资金。
三种情况下可实施救助
除了资金来源外,普通百姓最为关注的就是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救助基金。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将救助基金专项用于垫付下列情形中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垫付医药费只管前三天
一般情况下,救助基金只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3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抢救时间,但应当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按照该办法,需要由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管部门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3日内,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送达垫付通知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救助基金予以垫付。
垫付之后将向责任人追偿
办法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资金之后,有权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救助基金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年终有结余的,应当转入下一年度。个别省救助基金不足时,由财政部从交强险营业税收入中临时调剂解决。救助基金普遍发生不足时,由财政部会同保监会在下一年度调整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
救助基金衍生费用由财政拨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从救助基金中列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办法规定,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及时足额上缴救助基金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按日加收应当缴纳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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