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个人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将处200元以下罚款
7月1日起,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对此,市城建局环境卫生管理处昨日表示,为不影响公共环境安全,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否则将处以3万元以下重罚。
据介绍,现行的管理办法从1993年施行,随着环卫管理体制和作业运行机制不断变化,管理、扫保逐步分开,市环卫处有关人士表示,原办法已经不能满足需要,是此次新办法出台的主要原因。该人士说,与原有办法相比,新办法更加注重生活垃圾的治理规划,强调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应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国家允许社会资金进入生活垃圾处置领域后,新办法相应增加对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的管理内容,明确了市场准入门槛,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要具有的资金、设备、人员等条件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市四区虽然已有个别企业参与生活垃圾的处理,但因为市场准入制度尚未建立,环卫部门尚未对其进行规范管理。7月新办法实施后,这些企业需取得环卫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批。
同时,新办法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对具体罚则有了明确规定。如为不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确保城市公共环境安全,新办法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经营行为加以限制,明确其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否则对收集、运输企业将处1万至3万元罚款,对处置企业将处5万至10万元重罚。
此外,还明确了市民应按确定的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禁止倾倒、抛洒或堆放生活垃圾。对随意倾倒垃圾的市民,环卫主管部门将对其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环卫部门将责令其限期补缴,对逾期不改正者,将处应缴费用3倍以下1000元以内罚款。
市环卫处昨日表示,之后还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确保该办法得以落实。(赵蕴颖)
来源:大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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