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胥柳曼 实习生楼寅6月临近毕业,大多学生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然而从往年来看,应届生由于经验尚浅,一些不规范的企业在应届生报到后,借机“刁难”。昨天,市劳保局所属上海公共招聘网发出提醒:广大应届生一定要擦亮眼睛,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应届生小王与某上海广告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并且按期于7月初到公司报到。小王每天准时上班,但公司始终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来由于单位改制,辞退了小王。当小王要求单位按照协议支付违约金时,单位表示,由于此前根本没有与其签订过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违约金一说。
据悉,由于应届生对劳动法律方面的知识欠缺,往往会忽略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区别。劳动专家向记者表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只是一种民事行为,而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专家建议,当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一定要尽快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报酬、合同期、福利待遇等写入正式的劳动合同中,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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