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直指隐蔽性腐败
与前些年“请托人给党员干部现金,党员干部收受好处就办事”相比,近年来涉及钱权交易的违法违纪手段不断翻新。
叶青纯指出,《规定》为我们有效查处新形势下钱权交易案件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法规依据。
针对这些新的作案方式和钱权交易等问题,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起草了相关规范性文件,重点解决当前反腐败工作中紧迫而又突出的法律政策界限问题。最高法、最高检起草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在按照国家立法程序送审,其中对涉及钱权交易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界定,明确提出要按照受贿犯罪论处。中央纪委下发的这个《规定》,与最高法、最高检即将出台的司法意见在政策界限上是一致的。
处理原则比平时从宽
据媒体报道,我国要求腐败官员“限期交代”的举措,自“文化大革命”后,最早是“两高”1989年8月15日发布的《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通告要求坦白的最后期限是当年的10月31日。此后,我国很少采用针对大规模党员限定坦白期限的举措。
这次为什么设定一个“主动说清楚的期限”呢?叶青纯在讲话中给出了答案:这样是为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同志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条政策是中央纪委经过慎重研究决定的,主要是考虑此前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这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因此可以给一般违纪问题的同志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叶青纯说,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在以前颁布的党内法规中都有体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照现有规定掌握。
这次掌握的总原则是,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比平时的自首和主动交代更从宽一些,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但是,要避免无原则的从宽,特别是对本应开除党籍,但由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说清问题,认为从宽后可以保留党籍的案件,要认真研究,严格审核。特别重大或者把握不准的案件,要及时逐级请示,防止造成不良后果。
叶青纯特别强调,现在离中央规定的自查自纠期限还有不到半个月的时间,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抓紧再抓紧,将这条时限性很强的政策,传达给每个适用对象,督促存在类似问题的党员干部尽快向组织说清情况。使存在类似问题的党员清楚,这是党组织给予的一次机会,要珍惜和把握住,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拒不纠正的,将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核查认真严防说小瞒大
叶青纯指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对腐败分子不进行严厉惩处,就难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就无法进行有效的预防,更谈不上有效的监督,因此要坚决查处案件。
对上报的个人自查自纠情况,要逐件进行研究分析,对明显与事实不符的,要及时核查。核查可以采取请当事人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对涉及数额较大的可以派人核查,必要时也可以进入案件程序。要认真核查党员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党组织说清的问题,及时作出结论。既要核查已经交代的问题,还要核查实际纠正的情况,防止出现只说小问题、隐瞒大问题,以及少退甚至隐匿赃款赃物等现象。
在自查自纠规定期限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排查。重点是查处那些在规定期限内应纠不纠、应报不报、弄虚作假、拒不自查自纠,特别是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的。
今后一个时期,要把查处这类案件作为工作重点,并以此为契机,推进办案整体工作。要加大对继续违反八种禁止性行为的查处力度,并注意从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等案件中发现钱权交易行为,并及时严肃查处。
今年下半年要集中一段时间,我省将省市县三级联动,进行一次自上而下的督促检查。对开展自查自纠力度不够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批评,对应纠不纠、弄虚作假情况特别严重的,一经发现,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查处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叶青纯强调,要抓好社会宣传,为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规定》的贯彻执行,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监督举报的方式方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受理自查自纠的具体机构,公布自查自纠的受理电话,明确专人值班。在案件排查期间,可以采取鼓励群众举报、深入重点单位走访排查现有案件线索。要争取尽快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儆效尤,增强与这些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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