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企业因在自己生产的服饰产品上侵权使用名人肖像,被知名歌手孙悦告上法庭,本市滨江道一家裤店、北京一家裤店因销售侵权商品也被同时告上法庭,孙悦向三家被告索赔260万元。昨日下午,这起天价肖像权索赔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上,原告孙悦在诉状中称,2006年7月,她在本市滨江道一裤店发现其所销售的“诗丹”服饰标签、外包装袋、店内宣传板、商店外灯箱广告上均带有原告肖像,服饰标签上有“天津地区总经销”标志。同年11月15日,原告又在北京大红门服装商贸城发现销售的侵权服饰产品,且在标签上也贴有“北京地区总代理”字样。而上述两被告销售的侵权商品均是广东诗丹公司生产的。原告通过互联网发现,广东诗丹公司使用原告肖像为其生产的“诗丹服饰”作广告宣传,其宣传范围已覆盖全国多家商场。原告认为,三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肖像长达2年9个月,已严重侵犯了原告肖像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撤掉侵权物,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道歉。
原告代理人殷元红律师在庭后接受采访时称,原告孙悦在2003年6月与被告广东诗丹公司签订肖像使用合同,期限为1年。双方约定,合同正式生效日期是2003年7月12日,到期日是2004年7月11日,也就是从这天以后的近3年的时间里,广东诗丹公司一直在非法侵权使用原告肖像权。对此,诗丹公司辩称,是当时生产服装存货比较多,未能及时销售出去,他们也承认自己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原告肖像是侵权行为,并愿意在全国媒体上向原告公开道歉,但是希望就赔偿数额与原告进行协商。
两家销售侵权产品的裤店均表示,他们与服装生产厂家之间是代理销售关系,所以侵权责任应由生产厂家承担,他们不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广东诗丹公司陈总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们的律师将就此事给记者一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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