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酒店唱卡拉OK时,被酒店员工找来社会人员殴打致伤。后该男子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并向酒店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日前,中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该男子要求酒店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判处酒店赔偿该男子医疗费400多元。
事因:
顾客卡拉OK遭围殴
去年4月15日晚上,李林(化名)与朋友小刚等人前往中山市古镇一家酒店卡拉OK消费。
当晚11时许,该酒店卡拉OK推广部主任陈莉(化名)见到李林后,因为相熟就进到房间内招待他及其朋友。但是,李林却与陈莉发生了矛盾,他先对陈莉进行辱骂,而陈莉也不甘示弱,拿起桌面的酒杯就泼向李林。李林和小刚的衣服被泼湿,随后小刚打了陈莉两巴掌。陈莉当即用电话联络朋友“阿剑”来酒店“帮忙”。15分钟后,“阿剑”等3名男子来到包房,而此时小刚已离开房间。陈莉指着李林称是他打她,李林立即否认,同在房内的另一名酒店工作人员小红也帮忙证实不是李林打陈莉。
不过,陈莉还是再次指认是李林打她,“阿剑”等3名男子随即对李林进行殴打。酒店的保安和经理想进房间,但被阻挡在门外。不久,警察来到事发现场,李林、陈莉和小刚被带往派出所进行处理。此后,市公安局对陈莉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小刚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没有对李林作出任何处理。
纠纷中,李林右侧第9肋骨闭合性骨折、全身多处挫伤,并为此支付了医疗费291.2元、交通费121.5元。
同年5月,李林以在酒店消费过程中被无理对待并遭暴打为由起诉,请求酒店赔礼道歉,并支付其医疗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争议焦点
指使殴打是否职务行为?
酒店认为,李林与陈莉曾是很熟的朋友,陈莉还曾称李林是其以前的男朋友,所以他们一起喝酒是朋友间的聚会而非履行公务。另外,陈莉实施侵权行为只是为了报复李林等对自己的侮辱,并非为了维护雇主及酒店的利益,她的行为与其履行职务间无内在关联性,所以不存在“经营者以暴力对消费者公然侮辱”的情况。
李林则认为,陈莉作为推广部主任,职务就是陪客人喝酒,不存在和自己是朋友聚会,她的行为就是履行职务行为。
顾客精神是否受到损害?
酒店认为,有关证据只可以证明李林只是健康权受到一定的伤害,不存在受到公然侮辱,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侵害的事实。几个侵权人仅仅是实施了伤害李林的身体的行为,没有侵犯其人格尊严,也未实施贬低李林人格的侮辱行为。李林受到伤害时是在封闭的包房内,当时他的朋友都已经走了,所以不存在“公然”的情况。此外,公安部门对陈莉等是按故意伤害行为进行处理的,而非按侮辱行为进行处理。
李林表示,“公然侮辱”是在公共场所侮辱的意思,身份受到伤害也是人格尊严受到损害的一种情形。
酒店是否
尽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认为,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设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承担的责任也仅仅是补充连带责任。而李林放弃向陈莉主张权利,而直接向酒店主张权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另外,李林受到伤害的起因是由他一方挑起,其应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无权请求赔偿。
李林认为,其是正常消费,挑起事端的是陈莉和小刚,而且是陈莉先将酒倒在小刚身上,其不存在过错。
终审
索赔精神损失费被驳回
市中级法院在依法审理后认为,陈莉指使他人殴打李林的所为不属职务行为,李林要求酒店承担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并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但因酒店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李林医疗费和交通费损失。
此外,由于李林对侵权行为的产生也存在过错,而侵害行为仅造成李林医疗费200余元损失,其身体并未受到严重伤害,即该案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法院不支持李林要求酒店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酒店向李林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合计4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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