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略有提高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胡军、通讯员王肃沁报道: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今天向社会公布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从5月30日零时起,赔偿标准略有提高。
赔偿标准是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制定的,故年年不同。比对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职工平均工资等各项指数均有所上涨。比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6年每年为14770元,2007年标准为16015元,增长1245元。仅此一项变化,肇事者将多赔几万元。
按规定,深圳、珠海两个经济特区的赔偿标准居广东省前列。赔偿标准最高地区仍然是深圳市,驾驶员如在深圳违章驾车致人死亡,仅人身损害赔偿金部分可高达64万余元。如果广州居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照广州人均可支配收入16015元/年共20年计算,可获得32万余元。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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