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15日电(记者崔丽)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颁布,对维护公众投资者和相对人等利害关系人利益保障作出突出规定。
2001年我国证券市场发生“银广夏事件”,其与美国“安然事件”一样,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问题引起普遍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称,最高法院曾先后发布五个关于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但出现了实践中审判适用规则不一,事务所民事责任畸轻畸重的的态势。
该法立足于价值平衡,既要保障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又要为会计师行业提供健康发展空间,妥当认定事务所民事责任。
该解释在许多方面作出新规定,维护公众投资者和相对人等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障措施包括:明确侵权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包括验资业务,而且包括会计报表、企业合并、分立以及清算中的审计业务;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统一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分配模式,以减轻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负担;规定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即故意情形以及事务所和分支机构关系方面。
在保障会计师行业发展方面规定,承认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明确此类诉讼的条件和诉讼主体列置等程序规定,防止滥诉;认定过错责任的具体操作规则即过错认定指引,以便准确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完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实现损失的公平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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