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当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
附: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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