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林浩) 国家发改委网站昨日发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其中规定:城市供热实行分类热价。
对此,相关人士表示,此项规定将标志着供热价格将像物业费一样,在政府监督指导下,“热价”由用户与供暖企业协商决定。
城市供热实行分类热价
《办法》规定,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办法》中对热价的制定与收费标准有多条规定: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城市供热实行分类热价,用户分类标准及各类用户热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各类用户的热价应当反映其耗费的供热成本,逐步减少交叉补贴;新建建筑要同步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达到节能和热计量的要求,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热计量将分两部分收费
辽宁省城镇供热协会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上述规定主要有两层含义:首先,热价计费将逐步推广热计量表,老小区通过改造后也将实行热计量,热计量的实行标准“两部制”是指热量计量收费将有两部分,一块是“固定收费”,就是用热否、用多少都要交纳固定费用,就像电话费要交月租费一样,还有就是根据实际用热量交纳的费用。
“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协商定热价。”该人士表示,《办法》首先提出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沈阳市目前有个别小区实行分类计价,就是根据小区实际供热体制,由业主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供热价格,但这种价格也不是随意制定的,协商确定价格后也要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由政府监督指导定价。
沈阳有待确定实施细则
针对以往采暖期暴露出的问题,比如热用户质疑供暖公司不连续供暖,《办法》中指出,热力企业(单位)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采暖时间、降低供热采暖等手段变相提价的,由同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沈阳市供热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沈阳市老小区众多,这些小区目前还不具备实行分户计量收费标准,而且目前还执行政府定价标准,如果要实施这一办法,还要等待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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