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应举行听证会
城市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对低收入居民应该不提价或少提价,或者提供补贴等措施。供热利润须按成本利润率不高于3%或者净资产收益率高于长期(5年以上)国债利率2-3个百分点核定。
城市供热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办法》明确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实行分类热价。城市供热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为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节能环保,《办法》还明确了供热价格的利润核定。今后,城市供热价格核算须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利润按成本利润率不高于3%或者净资产收益率高于长期(5年以上)国债利率2-3个百分点核定。办法同时指出,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调价方案要向社会公告。
建设部今年初出台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供热企业成本利润率应参照中国商业银行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基础,加上1-2个百分点的风险补偿。
居民用暖逐步实行两部制计费
新规定的另一个亮点是明确指出,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也就是说,之前居民用热按照住房面积计费的办法,要逐步改变到“热量销售总费用=基本费用+计量费用”的计算方法。
据建设部一位专家介绍,两部制算法,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的具体比例须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它能优化供热事业的资源分配。为了落实两部制热价,《办法》要求新建建筑要同步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逐步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办法》还规定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整热价时要采取对低收入居民热价不提价或少提价,以及补贴等措施,减少调价对其生活的影响。
昨日,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我国各种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并持续在高位运行,导致物价上涨的压力很大,尽快实现水、热、电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让其在市场中反映其价值,有利于建立合理的供热价格体系和调价机制,实现供热的商品化、货币化,对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建筑节能和环保。
成本利润率:企业销售利润额占销售成本总额的比率
两部制:供热计费=基本费用+计量费用。
基本费用:指供热企业按与热用户合同需要的最大热负荷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的折旧费、维修费和管理费,主要用于补偿供热的固定资产成本;
计量费用:供热企业在热力生产过程中投入的燃料费、水费、电费和劳动力工资等项费用,用于补偿供热的运营成本。(记者鲍颖王冰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