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经纬网6月16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司法院”大法官15日作出第六二七号解释,认为“总统”享有“国家机密”特权,至于什么是“国家机密”,要看“总统”是否有依“国家机密保护法”规定将相关信息核定为“国家机密”。
据报道,“司法院”秘书长范光群表示,“司法院”大法官审理后认为,“总统”依“宪法”和“宪法”增修条文所赋予的行政权范围内,就有关“国家安全”、“国防”和“外交”的资料,认为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而应该属于“国家机密者”,“总统”有权决定不公开,这就是“总统”的“国家机密”特权,因此,法院审理个案,涉及“总统”已经提出的信息者,是否应该适用“国家机密保护法”和法院办理“国家机密”案件保密作业办法相关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要看“总统”有没有认定这些信息是属于“国家机密”。
大法官也认为,“总统”依“国家机密”特权,就“国家机密”事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该享有拒绝证言权,同时也可以在拒绝证言权范围内,有拒绝提交相关证物的权利;法院就应该依保密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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