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牟晓翼 通讯员 王素沁)省公安厅交管局昨天公布了《广东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按照标准计算,从5月30日零时起至2008年5月29日凌晨零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赔偿金额将视具体情况而加大。
据了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是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平均消费支出以及各个行业的平均工资等相关数据作为参考。赔偿内容涉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和抚养费等。
记者了解到,对比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普遍有所提高。如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06年标准为21188元,2007年标准为23986元,增长2798元。广州等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6年每年为14770元,2007年标准为16015元,增长1245元。也就是说,今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如果对深圳市的城镇居民造成人身损害,以20年计算赔偿金额应比去年增加55960元;如果对广州等一般地区城镇居民造成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则增加24900元。
按规定,深圳、珠海两个经济特区的赔偿标准居广东省前列。赔偿标准最高地区仍然是深圳市,驾驶员如违章驾车致深圳居民死亡,仅人身损害赔偿金部分可达64万余元。如果广州居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照广州人均可支配收入16015元/年共20年计算,可获得32万余元。
省交管部门表示,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省公安厅已向各市、县公安局发出新的《广东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这也意味着,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将要付出更高的代价为自己的交通违规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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