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政府的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在中央支持下,香港积极开展对外交往,这对香港巩固作为国际大都会的地位,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亦配合国家不断与世界各地拓展友好关系的工作。例如︰
香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了超过190个不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组织,包括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及世界贸易组织等。
香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组织,签署了超过160份双边协议,包括资讯科技合作、海关合作、避免双重征税、卫生防疫等等。我们也在中央的授权及协助下,签订了超过90份在司法互助、民航运输、互免签证等方面的双边协议。
香港特区于2005及2006年分别成功主办了世界贸易组织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和世界电讯展,充分证明香港具备举办国际大型会议的能力。更令人鼓舞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前卫生署署长陈冯富珍女士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当选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这是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荣耀。
《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权力。截至本年五月底,已有134个国家和地区同意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免签证入境或享有落地签证的安排,118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特别行政区设有领馆或官方机构。
《基本法》第七章(第150至157条)授权特区以“中国香港”名义在适当的领域参加国际组织、国际事务和会议,缔结互惠协议《基本法》第一五一条。,而回归前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由中央政府通过与外国交换备忘录可继续在香港实施。因此,大约200条国际公约和协议,在回归后仍然在香港实施,而新订的约有100条,大部分关于民航运输、航运、促进保护投资、司法互助等数字在不同报告有差异,因计算和分类方法有别,请参考律政司纲页“公约及国际协定”。
在打击犯罪的合作上,香港得到国际的赞赏;中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成员之一,特区执行了中央政府的指令,落实该会第1267及1373号决议,打击恐怖分子。香港除参加了六个联合国与人权有关的公约,向有关委员会提交报告并出席会议外,香港特区代表还以中国代表团成员身份,积极地参加了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会议,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举办的会议。
香港作为多项国际盛事的东道,例如《财富》全球论坛、东亚经济高峰会、太平洋经济合作议会第十四届大会和WTO第六次部长级会议等。此外,国际结算银行、欧洲联盟、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共六个国际组织,也在香港设有办事处。目前,超过一百个国家在香港特区设有官方或半官方机构并派驻人员。这些按照《基本法》作出的安排,使香港作为一个国际性的金融经贸中心的地位,得以维持。
《基本法》的实施初期,外国政府对“一国两制”不了解,对非主权国的特区政府,是否有权与外国签署协议有所怀疑,甚至不承认香港公司具有外国法人的地位见Matimak case。,拒绝履行移交逃犯的协议,随着多方的努力,包括中央政府给予的支持,外国政府明白:不承认香港的独特地位,对中国与香港没有好处,最重要的还是对他们本身没有好处,问题便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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