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5日电据“中央社”报道,台“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15日)作出“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依“宪法”第52条规定,台湾地区领导人享有“刑事豁免权”,不得抛弃,就刑事“司法”程序范围而言,包括侦查、起诉与审判阶段。
此外,解释文另指地区领导人享有“机密特权”,对认为公开可能影响“国安”或“国家利益”而为“国家机密”者,有决定不予公开的权力。
这起“释宪案”是因为检方在调查“公务机要费”案时,把“总统”列为共同正犯,不过,陈水扁认为这已经违反“宪法”52条的规定。此外,陈水扁也认为,“总统”对于军事、“外交”或敏感的“国家安全”机密,应该有拒绝向法院提供信息的特权,也就是“国家机密特权”,陈水扁因此就这两个部分向大法官声请“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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