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两家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自己早年作品
译诗遭侵权作者讨说法
法院判令一家出版社停止复制发行侵权作品两家出版社共同赔偿损失
因发现两家出版社未经许可,即将自己早年间的译诗予以出版发行,一退休编辑将出版社及相关书店告上法庭。
原告黎某诉称,他是某出版社退休编辑,从1956年起从事外国诗歌翻译、研究,并发表了大量译诗。2005年1月,黎某从本市河东区一家书店购得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的《龙门新语文——外国诗歌散文阅读与鉴赏》,发现由其翻译的前苏联作家西蒙诺夫的诗歌《等着我吧》署名“蓝曼译”。此后,黎某又在作家出版社出版的《外国诗歌名篇选读》中发现,内有黎某的俄罗斯诗人译诗3首:勃洛克《可爱的朋友》、叶赛宁《夜色幽黑》(均署名黎某译),以及西蒙诺夫《等着我吧》(署名蓝曼译)。经查对,上述译诗都转录自黎某选编的《外国情诗选》。黎某认为,科学出版社及作家出版社未经授权,擅用其翻译作品且署名有误,遂依法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黎某系前述三首外国诗歌中文译诗的翻译者。根据我国对外国作品的保护原则,原告使用外国作品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的翻译作品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作家出版社在1986年、1987年间未经原告许可,复制、发行原告三篇翻译作品,且其中《等着我吧》署名错误,未表明原告是作者身份,其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科学出版社在2004年使用翻译作品《等着我吧》虽注明出处,且刊登领取稿费的声明,但并未事先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稿酬,致原告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受到损害。故被告科学出版社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书店出售科学出版社出版的《龙门新语文——外国诗歌散文阅读与欣赏》,能够证明合法来源,不承担法律责任。由此,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时间、原告受损害程度及相关稿酬计算规定,判决被告科学出版社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侵害原告著作权的《龙门新语文——外国诗歌散文阅读与鉴赏》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86元;被告作家出版社赔偿原告3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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