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6月16日电 高雄市选举委员会昨天表示,当选无效官司为二审定谳,若二审仍维持原判,将由台“行政院”解除陈菊市长职务,再由“中选会”公告市长重新选举。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至于重新选举时,陈菊是否能参选,定谳判决是引用“选罢法”哪一条法条将是关键。
台湾“选罢法”103条第一项第二款是指当选人,有“对候选人、有投票权人或选务人员,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或执行职务者”情事,构成当选无效。陈菊昨天被判当选无效的理由,就是该款规定。
高市选委会表示,依规定,补选市长等于重新选举,任何符合“选罢法”资格者都可参选,但35条规定,“当选人因第103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经法院判决当选无效确定者,不得申请登记为该次公职人员补选候选人。”因此如二审维持原判,陈菊将无法参与市长补选。
但选委会强调,这是市选委会的见解,最后仍须由“中选会”认定。
高市选委会表示,选举官司采二审定谳,陈菊应于20天内提出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应在半年内作出判决,如果二审仍维持原判,选委会将报“行政院”解除陈菊的市长职务,由“中选会”公告重新补选市长。
市选委会指出,如果今年底二审判决定谳,依规定,选委会须在收到法院判决书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补选完毕,补选的市长当选人,只能做完第四届市长的剩余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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