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的小王原是个水灵灵的姑娘,2006年12月22日,小李开车时在街头将小王撞伤,致使小王脸上留下疤痕。
事后,小李仅支付小王医疗费6000元。“我的脸现在这样了,要我怎么做人啊。”为了讨个公道,小王诉诸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小李再赔偿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万元。
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的损伤虽未达到伤残,但面部因伤留下疤痕,精神上受到长期伤害是显而易见的。法院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判处小李赔偿小王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吴云陈敏记者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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