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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互动天地)(组图)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宪法学、立法学以及法治与人权理论、宪政与民主理论。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长期从事民商法基础理论、物权法、合同法等方面的研究,是物权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
  赵奎: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任山东省桓台县县长、县委书记,山东省计委副主任。长期从事经济、金融和党政领导工作。

  主持人:

  本报记者 吴珺 何民捷

  嘉 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李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王利明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赵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历经8次审议、100多次修改,已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权利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胡锦涛同志强调,要充分认识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那么,应当如何理解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怎样认识平等保护原则的重要意义?如何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近日,记者就这些问题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奎进行了对话。

  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应受到法律保护

  主持人: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进一步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不是意味着市场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他们的合法财产都应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

  李林:是的。我们知道,物权法是民事基本法律中最重要的一个分支,而民事法律作为私法,其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因此,物权法对不同主体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乃是题中应有之义。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和专家们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充分考虑,最后通过的物权法确认了对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这就是说,对于各类物权主体,不论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其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应给予平等保护;不论财产是否进入市场,在遭受侵害后都要平等地获得法律的救济。平等保护的立法理念,是物权法的重要特色之一。

  赵奎:我认为,物权法对各种物权制度的规定,比较好地处理了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充分体现了对各类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比如,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保障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规定了集体所有权,保障集体经济的发展;规定了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主持人: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首先应了解平等保护的内涵。那么,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王利明:对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物权主体平等。各类物权人都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是民事主体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我国民事立法一直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确认公民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人格,并对各类民事主体实行平等对待,因而物权主体也必然具有这种平等性。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的范围上可能并不相同,例如土地只能属于公有,即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私人不得拥有,但这并不意味着物权主体不具有平等性。

  二是物权主体遵守的规则平等。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行使和转移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在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各个主体都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纠纷。即使是国家与其他主体发生物权纠纷,当事人也有权请求法院明晰物权、确认归属。

  三是在物权受到侵害后,各物权主体都受到平等保护。各物权人在其物权遭受侵害以后,都可以平等地享有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以及其他请求权,通过行使此种权利,使自己遭受侵害的财产得到恢复、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补救、遭受妨害的现状得以排除。各个权利人无论在保护范围还是保护力度上,都应当是一致的。

  平等保护原则是宪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

  主持人:有人说,物权法对国家财产和私人财产进行平等保护,容易造成或者纵容国有资产流失。这种担心有依据吗?

  王利明:这其实是对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误解。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确认和保护私营经济的平等地位,非但不会影响公有制的本质,反而会更好地促进公有制的发展。物权法的平等保护也是如此。公有财产的神圣性主要体现在公有财产在社会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上,而不是体现在公产与私产的不平等上。

  只有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通过明确规定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大国有财产保护力度等,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通过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保护私有财产,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平等保护的目的,就是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没有平等保护,就难以实现共同发展;失去了共同发展,平等保护也就失去了对象。

  李林: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宪法还明确宣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004年宪法修正案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确认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这构成了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宪法依据。宪法第十一条还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所以,实行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精神的。

  赵奎:物权法明确了各种财产权利的法律地位及其合法性,并将私有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放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保护,它的实施将为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进一步提供法律保证。我认为,这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是非常重大的一件事。

  平等保护原则的目的是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

  主持人: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对于各种财产都予以平等保护,实际上只是对富人的名车和豪宅的保护,物权法所要保护的是富人阶层。对此你们怎么看?

  王利明:这一观点显然是十分偏颇的。提倡平等保护,是否会导致“穷人更穷、富人更富”的局面?我认为不会。物权法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正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爱护财富的意识,从而激励人们去积极创造财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鼓励尽可能多的人富起来,实现共同富裕。从这个意义上说,平等保护原则正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法律手段,物权法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所追求的正是穷人数量不断减少、贫富差距不断得到缓解乃至消除、社会和谐不断得到实现这样一个目标。

  李林:事实上,物权法是财产保护法而非财产分配法。财产分配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主要由税法、劳动法、财政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等法律来实现。税法通过调节过高收入、对低收入者减免税收等方法调整贫富差距;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注重对困难群众的特殊保护,保证他们具有基本的生存条件。而物权法的主要任务,是对财产依法分配的结果予以确认和保护。物权法的既定任务是解决财产归属和利用问题,建立和保护市场经济的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因此,物权法对于私人合法财产的确认和保护,不会加大贫富差距;相反,物权法对于合法财产的平等保护,可以促进社会财产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赵奎:以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人们少有财产。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取得长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许多人都有自己的房子和车子,不少人还有股票以及这样那样的资产。不论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物权法都完全地给予保护,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原则是对老百姓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障,目的是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全社会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

  主持人: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应当在全社会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

  李林:是的。财产权关系公民的生存权、人格尊严、自由和其他许多权利。一个人如果连基本的生存条件都难以得到保障,人格尊严等其他权利无异于空中楼阁。在法治国家,私有财产权通常被视为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因此,私有财产权直接关系公民生存权。物权法第一次在法律上将个人的财产置于和国家财产平等的地位,目的就是要更好地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保障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成果。

  主持人:怎样在全社会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呢?

  王利明: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首先要牢固树立物权观念和尊重财富的意识。例如,警察执行公务时,在没有获得合法授权和履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进入私人住宅。谚语说,对于私人的茅草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讲的就是这个道理。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也不能随意实施征收、征用等行为。在我国,政府和人民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公权力的基本使命正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物权法所确认的公民享有的各项物权,实际上为依法行政确立了一定的标准和依据。

  其次,要树立正常程序的观念,维护正常的财产秩序。也就是说,对于公民财产权的限制,除了要有法律依据,还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例如,征收、征用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重大限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权的行使发生争议,还应当配以司法的最终救济。强调正当程序,对于保护各类权利人的物权具有重要意义。

  赵奎:王教授说得很对。除此之外,还应树立业主自治的观念,保护业主的权利。物权法特别强调业主自治,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物权法为什么如此强调业主自治的重要性呢?因为业主自治是建设和谐社区、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方式。社区是社会的细胞,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要建设和谐社区,就必须充分发挥社区的自治功能。业主可以制定体现共同意愿的规约,以解决社区内的矛盾纠纷。例如,就共有财产的利用方式而言,住宅用途是否允许改为商用、业主什么时间可以在小区遛狗、是否可以在小区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娱乐活动等等,都可以通过业主自治来解决。强调业主自治,主要目的就是保障业主的权利和利益。

  李林:国家公务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员在执法司法的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依法保护公民或法人财产的观念即物权观念,尊重公民和企业的合法财产权。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决制止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物权法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在物权法实施以后,还应着眼于保障权利、维护秩序、促进竞争,抓紧建立健全民商法律制度,发挥民商法律制度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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