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科学技术、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的供给,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采取措施加大对农村的公共投入,推动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出台多项支农惠农的政策措施,在减轻农民负担和缓解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矛盾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
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决定新农村建设的成效
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与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否实现密切相关。例如,公共经济学认为,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降低生产成本、运输成本、销售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从而对工农业生产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农村道路、农田水利、通讯等基础设施如果供给不足,不仅会制约农业和农村非农产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加,直接影响农村生产发展和农民富裕,而且还会制约“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目标的实现。
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供给结构不合理,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指出的是,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单纯是指供给总量的增加,而且还要实现有效供给。只有实现了有效供给,才能更好地促进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何为“有效供给”?原则有三:一是从经济发展阶段出发,判断哪些公共产品的提供能够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二是从农民的实际需求出发,判断哪些公共产品是农民生产生活急需的;三是从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出发,构建科学的公共投入机制。按照这样的原则来衡量,目前各地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农村投入的绝对数量虽然增长较快,但相对增长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投入结构还有待进一步向关系民生的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倾斜。更为突出的问题是,目前财政支农措施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长效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突出反映在财政支农增长速度忽高忽低以及支农比重趋于下降。因此,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既需要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投入,更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保证支农资金稳定增长和可持续性增长的机制。
形成以政府为主、市场参与的多元供给格局
各级政府应当成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承担主要供给责任。这不仅是因为农村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等特性,而且因为农业具有弱质性以及“三农”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性问题。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政府的财力是有限的,仅仅依靠政府投入来弥补多年累积的农村公共产品亏欠是远远不够的。而且,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农村基层政府的财政体制尚待理顺和健全,还有很大的财政收支缺口需要弥补。因此,为了尽快让广大农民享受到较为充足的公共产品,需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市场参与的多元供给格局。
在多元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格局中,政府应主要偏重于供给那些关乎农民生存发展的生存型和基本发展型公共产品,如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而对一些农村准公共产品,如道路、供水等,则可以因地制宜地引入市场化供给方式,通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政府委托、政府参股等多种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生产经营。在公共产品的市场化供给中,应当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为了促进多元供给格局的顺利形成,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制度保障,如完善法规政策、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政策扶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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