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童家松通讯员楚林)小客车借出去之后发生车祸,法院判决借车人赔偿伤者47454元。车主在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遭拒绝,双方为此对簿公堂。因车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第三者的损失进行了赔偿,或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第三者的损失,常州法院近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常州人刘某有一辆菲亚特小客车。2005年9月20日,刘某为自己这辆小客车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和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不计免赔率和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手上拿着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刘某心中有了几分安稳,以后万一有了什么事再也不用愁了。然而,让他意想不到的事接二连三地发生了。
去年1月13日下午,刘某将车借给了好友。谁知,好友驾车行驶时与他人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汽车和摩托车损坏,摩托车上的人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刘某的好友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去年8月3日,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由其好友赔偿他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7454元。刘某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保险费,并且发生车祸的时间在保险期限以内,保险公司应当给予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说,这种情况不能理赔。刘某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损失费47454元,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20000元。
保险公司答辩称,原告要求赔偿47454元,应当提供原告已支付赔偿款的依据。因原、被告间为商业保险合同,本次交通事故中驾驶人员非车主原告,而是由其好友驾驶车辆,因被保险人未对该起事故支付赔偿款,因此不能给予理赔。原告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第三者的损失进行了赔偿,或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第三者的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第三者损失47454元,因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该案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失20000元,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近日,常州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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