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徐莹波日前,我市一家酒店员工张某向本报记者反映:他从2003年开始,每天24小时都必须呆在该酒店的员工宿舍,负责宿舍管理工作;每周连续工作7天,一年只能休息10天。由于长期难以得到休息,身体不堪重负,患上了神经衰弱。
每天工作时间24小时,一年只休息10天
张某于1988年进入我市一家大酒店工作,在该酒店总务部任职。刚进酒店的头几年,张某每天工作只有8小时。1994年2月到2003年10月间,张某被酒店调任宿舍管理员,每天的工作时间为12小时,并与另一同事轮流倒班,而且节假日、星期天不能休息,他觉得有些不妥,但仍然服从了酒店安排。
2003年11月,该酒店与张某签订了《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协议》:“一、乙方(张某)工作岗位从2003年11月起任员工宿舍管理员;二、乙方从2003年11月起每周工作7天,按850元/月享受定薪工资待遇;三、乙方从2003年11月起除享受10天法定假期外不再享受其他假期……”。张某告诉记者,当时酒店的领导还对他说,“如果你不做就走人。”无奈之下,张某只好签了这份协议。张某表示,由于长年累月的超时工作,自己又管理着近百员工的住宿安全和卫生等,工作压力大,每天睡眠时间不超过4小时,身体状况受到损害。从2004年10月开始,他患上了严重的失眠症,吃了不少药,至今身体仍未得到显著好转。“长期繁重而琐碎的工作和病痛的折磨,已经使我心力交瘁了。”张某说,“希望酒店能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我超时工作的补偿和相应赔偿。”
记者在张某提供的诊断证明书上看到:“医生的临床诊断为‘疑神经衰弱’,建议‘改善睡眠、避免喧哗’。”
酒店认为宿舍管理员工作极其轻松
6月8日,记者采访了张某所在酒店的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从2003年11月起,酒店方面确实只安排了张某一个人负责员工宿舍的管理工作,但这是在征得张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实行的,并且还有一定历史原因。当年,因为国内爆发了“非典”,导致酒店的生意受到了严重影响,酒店经营出现困难。最初,为了保证员工不被辞退,酒店决定全体员工一起减薪,但仍然无法弥补损失。无奈之下,酒店只好进行部分裁员。由于当时考虑到员工宿舍仅20多间房,又没剩下多少员工,且宿舍管理员的工作只需要清洁楼道、走廊和晚上查房,工作极其轻松,因此决定只安排张某一个人工作,并给他适当增加工资。酒店与张某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协议》时,他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表示服从酒店决定。
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宿舍管理员工作轻松,他每天实际工作时间并不长,大部分时间都可以在宿舍中看电视、看报纸或是聊天喝茶;而且酒店每天还提供伙食(共四餐),效益好的时候,每月还有200元左右的奖金。“如果张某不愿意从事该工作,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向酒店人事部门申请,调换到其他岗位工作,但他之前从来没有提过此事,现在直接就要求酒店作出赔偿,是不是不太合适呢?”该负责人说。
据介绍,该酒店现已安排张某回家休假一段时间,工资奖金仍照常发放;同时,该宿舍管理员岗位已调整为两人。
宿舍管理员、门卫全天候工作的现象十分普遍
事实上,本报热线曾多次接到一些宿舍管理员和门卫反映:他们的工作几乎都是全天候、没有休息的,而工资收入也相对较低,甚至还有低于同期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更不要说享有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了。
前段时间,一单位的门卫李某向记者来信反映:他从2005年1月7日开始在某单位的宿舍当门卫,每天早上6点起床,然后打扫宿舍周围的卫生,之后开始值班直到晚上11点才能休息。有时过了晚上12点,如果有人叫门,还得起床开门,一年从来没有放假时间,单位也没有给他计算过加班工资,他的工资每个月只有320元,大大低于我市同期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在一些单位的员工宿舍,高校的学生宿舍,其宿舍管理员或门卫的工作时间都几乎是全天候的,休假时间很少。
宿舍管理员、门卫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存在争议
随后,记者采访了市劳动部门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他认为,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职工劳动时间的规定。但由于宿舍管理员和门卫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其中有部分宿舍管理员和门卫虽然呆在单位或单位宿舍的时间比较长,但这类岗位是比较轻松的,他们只需要看门和做些简单的清洁工作。有些门卫在看门的同时可以看电视、打牌下棋。而单位往往除了给他们提供免费住宿外,还免费提供水电,有些还单位还免费提供伙食。因此,宿舍管理员和门卫这类岗位工作弹性较大,与普通企业职工的岗位存在较大区别。
该人士表示,由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该类岗位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确属于本人自愿,并与单位有合同约定的,应遵从合同约定。另外,如果是退休人员被聘为单位宿舍管理员或门卫的,与单位之间应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市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荣则认为,根据张某与酒店签订的《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协议》中的内容来看,张某“每周工作七天,每年除享受10天法定假期外不再享受其它假期”的条款肯定是违反劳动法的,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第36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劳动法》第38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宿舍管理员或门卫,每周至少享有休息一天的权利。
王荣说,“张某和酒店争议最大的是每天工作时间长短的认定问题,由于宿舍管理员和门卫岗位的特殊性,其睡觉和就餐时间肯定不能计算为工作时间;除了上述时间外,尽管张某可以在宿舍中看电视、报纸杂志或与人聊天,但由于其不能随便离开宿舍,可视为仍受单位的管辖与控制。由于劳动者与单位相比处在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角度来看,这部分时间应该计算为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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