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严格禁止性要求,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充实完善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这是濮阳县委县政府综合办公大楼(2月14日摄)。这座办公大楼落成已有两年多,至今仍欠100多万元的工程款未付。
中央纪委于5月29日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6月2日,中央纪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规定〉的通知》。6月8日中央纪委又在北京召开了贯彻实施《规定》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这一连串行动,充分反映出中央纪委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
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有关专家认为,出台这些具有很强针对性的纪律要求,是中央纪委为解决当前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迎接党的十七大的一项重要部署,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反腐败的坚强决心,符合顺应党心、民心,必将进一步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有利于营造团结和谐的社会政治环境。
突出的针对性、指导性、适用性
受访的有关专家指出,《规定》的出台,比较好地解决了当前办案工作中紧迫而突出的法规政策依据问题;另一方面,又用制度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和突出了今后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重点,具有突出的针对性、指导性、适用性。
《规定》共十条,前八条中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即,严格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收受干股”、“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收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
这八种行为与传统受贿形式中的直接收受财物相比较,手法上有所不同,但实质上没有差别,请托人的犯意指向明确,财物的最终归属也体现了违纪党员的真实意图,性质上都是受贿。
中共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说,从深层次来分析,这八种权钱交易行为严重影响群众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和支持,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危害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使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有效实施,妨碍公平竞争和市场效率,扭曲收入分配结果,威胁社会公平。
反腐专家李一帆对本刊指出,《规定》针对性、指导性和适用性表现在,其内容立足实际,急用为先,重点解决实践中经常遇到、急需明确、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法规政策界限问题;同时,注意做到依纪依法、坚决稳妥,宽严相济,确保惩处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基于这些考虑,本着成熟一个规范一个、循序渐进、不求全责备的原则,《规定》列出了八种权钱交易形式和认定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界限。
李一帆说,《规定》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近几年来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定性量纪方面存在疑义、容易产生分歧的违纪违法活动。与一般受贿形式相比,通过这些貌似不违法的形式收受财物,更具隐蔽性、复杂性,且数额较多,危害大,影响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现代化研究所所长田宏杰也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新形式,不少腐败行为就利用这些新形式,披着合法的外衣行受贿之实,使得反腐败的难度越来越大。《规定》的出台,正是针对这一新形势的有的放矢。
实际上,上述八种违法违纪行为,历来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所严格禁止的。1997年颁布实施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就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有类似禁止性规定。
但是,由于以前党内法规相关条款还比较原则,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致使有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有些违纪违法者没有受到与其行为性质相适应的惩罚。
中央已经看到,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影响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何增科认为,《规定》之所以如此迅速的出台,就是因为各级纪委近几年来在查办权钱交易案件中反映这八种权钱交易形式比较隐蔽、复杂,按照现有党内法规难以定性量纪和有效处罚,强烈要求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提供查处的法规政策依据,最终促成了这一规定的出台。
何增科说,从此前的一系列党内法规到《规定》的出台,反映出我们反腐败的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完备,日趋细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宽严相济对症下药
多位专家指出,此次出台的规定,宽严相济,对症下药,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何增科分析,此次《规定》的一大特点,是政策界限清晰,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经济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
对于这一点,研读《规定》就可以发现。为了便于办案中具体运用,《规定》在前八条和后两条中分别规定了如何认定“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股份未实际转让”时应当如何定性处理;“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与参与赌博、娱乐活动的区分标准等十三个定性处理的政策界限问题。在这些问题的认定上,秉承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精神,侧重于依据权钱交易事实存在与否来判断,以便使《规定》在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的同时,又体现党内法规的特色。
《规定》还体现出了中央在反腐倡廉中保障人权理念的落实。田宏杰分析说,一方面,《规定》中种种明确详尽的规定,避免了办案人员的办案随意性,有利于被查办人的基本人权的保障。
另一方面,明确详尽的规定也压缩了办案人员的主观随意性裁量空间,限制了个人手中的权力,这是对办案人员的一种保护,可以有效防止办案人员成为行贿者新的目标、滋生新的腐败。
《规定》的出台,也为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作了一个很好的注脚,体现出了“严管甚于重罚,预防重于惩治”的理念。田宏杰说,在一段时间里,我国反腐败的决心很大、力度很强,但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分析一些案件就可以发现,很多违法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并非置严惩于不顾,而是抱有侥幸心理、打擦边球,认为自己可以逃过严惩。此次《规定》出台,严密了法网,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不给心存侥幸者打擦边球的机会。行为人对照《规定》,会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明确的预测,可以有效地打消侥幸心理,遏制腐败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纪委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提出,“凡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
李一帆指出,这个宽限期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这一宽严相济的政策,体现了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是对犯有这些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的教育帮助和挽救。
他分析说,这条政策,主要是考虑到此前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这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因此可以给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同志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在以前颁布的党内法规中都有体现,各级纪检机关可以按照现有规定把握。总的原则是,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比平时的自首和主动交代更从宽一些,以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
为此,按照中央纪委的要求,各级党委、纪委必须而且只能抓紧工作,结合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关于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督促目前存在类似问题的党员干部珍惜和把握住党组织给予的这次机会,放弃侥幸心理,主动在中央纪委规定的宽限期内向党组织说清自己的问题,争权从宽处理。
《规定》正在迅速落实
《规定》印发之后,从中央各部委机关到地方,已经积极开展了学习宣传、对照检查、大力整改等各项措施,贯彻落实《规定》精神。
各省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都纷纷表态,强调要坚决贯彻实施《规定》。如上海市委书记习近平对上海各级党委(党组)和广大党员干部学习贯彻《规定》迅速作出重要批示,强调指出,《规定》是中央针对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的重要举措,对推进当前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他要求首先从市级领导做起,带头抓好《规定》的学习贯彻。并要求各级纪委深入研究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对清理纠正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把《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湖南省委书记张春贤明确指出,中央纪委颁布实施《规定》,非常及时,非常必要,为有效查处新形势下钱权交易案件,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政策法规依据。各级党委、纪委既要从教育和挽救干部的愿望出发,有针对性地动员和启发有问题的同志在中央纪委规定的宽限期内主动向党组织说清自己的问题,争取从宽处理;又要从严治党,从严执纪,对那些有问题而不主动向党组织说清,甚至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他还强调,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实施《规定》。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起来,坚决贯彻落实《规定》。
《瞭望》新闻周刊了解到,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部委已经提出具体要求,重点抓好《规定》落实,其中部署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认真核查党员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党组织说清的问题,及时作出结论。既要核查已经交代的问题,又要核查实际纠正的情况,防止出现只说小问题、隐瞒大问题,以及少退甚至隐匿赃款赃物等现象。
二是认真排查目前掌握的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集中惩治拒不纠正的违纪违法者。对已经掌握一定证据,而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说清问题,特别是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从严查处;对群众有反映的,可以采取函询等方式要求有关人员解释说明,并根据情况恰当处置。
三是围绕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提出的办案工作重点,继续加大并保持查办案件的力度。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要求严肃查办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等案件。这些案件,绝大多数背后都隐藏着权钱交易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必须注意深挖细查这方面的问题。
四是及时发现并有效查处《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继续加大并长期保持惩治权钱交易行为的工作力度。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贯彻实施《规定》的重点;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对搞权钱交易的腐败分子,必须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姑息。同时,对腐蚀贿赂党员干部以及伙同党员干部共同受贿的其他人员,也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惩治。
针对这个工作部署,有专家指出,在各个时期,我们的队伍中都有落伍者、沉沦者。这些人数量虽然极少,但教训极为深刻。从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案件看,特别突出的有两条:一是不能正确处理德与才的关系。干部出问题大多不是出在学问、才干上,而是出在道德、品质上,其中包括政治上失德、经济上失德、工作上失德、生活上失德等几种情况,所以,立德、修德、守德,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是不能正确处理勤与廉的关系。犯错误的不少干部,并不是不能干,有的业绩还很突出。有的在工作做出成绩后,先是翘尾巴,进而由放松到放纵,不能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群众、正确对待奉献,纪律观念逐渐淡漠,思想防线逐渐解除,胆子越来越大,终而至于是非不分、黑白颠倒,跌进了犯错误的泥潭。这些深刻的教训殷鉴不远,一定要深刻记取。
李一帆认为,宽限期内全党上下的自查自纠和清理纠正工作,必将使全党同志受到一次深刻的警示和教育,必将帮助和挽救一大批存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但长远意义更加重大,《规定》提出的八项严格禁止性要求,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充实完善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既有利于党员干部统一认识,提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严格自律;又有利于拓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视野和领域,进一步推进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部署的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以有关方式为本人以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工作;还有利于增强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的针对性,提高巡视、专项检查、考察考核、信访举报等监督方式的效果。这些工作与办案工作结合起来,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何增科说,《规定》的迅速出台,展示了党和政府领导层坚定不移反腐败的政治意志和政治承诺,表明反腐败特别是腐败案件查办工作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今后,还将结合案件查办工作,及时发现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上的漏洞和缺陷,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和政策规定,堵塞漏洞,提高腐败行为被发现和受到查处的概率,更好地遏止腐败。(记者陈泽伟)
《中共中央纪委》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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